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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实时】苏州海关摧毁走私海蟹犯罪集团

4月2日,苏州海关对外发布,3月21日上午9点,在南京海关缉私局的统一部署指挥下,南京海关隶属苏州海关缉私分局重拳出击,出动海关缉私警察104名,分成23个行动小组,在江苏、上海、福建、湖南、湖北等地同时开展打击农产品走私专项查缉行动,一举摧毁2个走私海蟹犯罪团伙,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5名,初步查证涉案走私进境的原产于缅甸、孟加拉、印度等国的青蟹、黑蟹等8000余吨,案值达2.85亿元,现场冻结赃款3800万元。


行动中,苏州海关缉私警察在苏州、上海、福建晋江等地的涉案公司查扣大批书证、物证。经查,该案的主要涉案企业系餐饮连锁企业,进口的海蟹均为原产于缅甸、孟加拉、印度等东南亚地区的青蟹或者黑蟹。2012年至今,该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,派出专员至境外驻点控制上游货源,并采取制作虚假单证,伪报价格等方式,将涉案的青蟹、黑蟹等走私进境,在境内销售牟利。为逃避海关打击,该公司还成立了专门用于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的关联公司,并采用地下钱庄的方式向国外付款。目前,该案仍在进一步的侦查过程中。


今年,南京海关针对中央关注、社会关切、群众关心的突出走私问题,深入开展打击走私“国门利剑2018”联合专项行动,严厉打击洋垃圾、象牙等濒危物种、粮食等农产品走私行为。本次打击海蟹走私进口行动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秩序。


延伸阅读

   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走私货物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。第二款规定: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    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,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,为掩饰、隐瞒其来源和性质,而提供资金账户的,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、金融票据、有价证券的,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,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,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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